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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12-06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晋建质规字〔2022〕20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方案编审到位、人员到岗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安全交底到位、监督监测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全过程管理负总责。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未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使用登记到期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需制定群塔作业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4、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效证件进行操作。塔式起重机作业每班至少配备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各一名,不得一人同时兼任。 

          5、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组织相关单位每月至少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形成检查、维护保养台账。委托产权(租赁)或者安装(拆卸)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需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护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6、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停用期间安全管理,断电、关门上锁,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防止其他人员擅自操作、攀爬。 

          (二)产权(租赁)单位 

           产权(租赁)单位对提供给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状态和性能负责。 

          1、产权备案时,要如实提供备案资料,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 

           2、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标准》,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拆卸)单位 

           安装(拆卸)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安全和安装质量负责。 

           1、依法取得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等,确保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2、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规定,组织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和论证等工作。 

           3、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属地行政主管部门。 

           4、安装(拆卸)施工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及构配件、现场基础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的,作业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全过程管理负监理责任。 

           1、审批各专项施工方案,对进场设备进行验收。 

           2、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督,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填写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规定报建设单位或工程属地行政主管部门。 

           3、参与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工作,并监督验收过程,形成验收记录。 

           (五)检验检测单位 

           检验检测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1、依法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业务。检测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检测,严禁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2、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同时报告工程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产权(租赁)、安装等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具检验报告。 

           3、加强检测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单机检测档案,留存检测现场全过程影像资料,保证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台账,及时动态更新台账,并于每季度末报送省厅质量安全处。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鼓励产权(租赁)单位与安装(拆卸)单位资源整合,提升专业化水平。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部门与监管部门不同的,备案登记后,备案登记部门需及时将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从严查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无资质或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无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按要求定期检查和维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因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推送备案登记信息导致不良后果的,备案登记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处罚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日 

          (主动公开)